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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测试数据和实验记录管理办法
14-03-20 | 编辑: | 【  】【打印】【关闭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技术中心的分析测试数据和实验记录的管理,规范分析测试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调整、存储和加工整理,实现分析测试数据和实验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提高分析测试数据和实验记录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数据的管理

    第一条分析测试数据管理是指通过对分析测试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调整、存储、加工、整理和发布等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以保证数据的质量与时效,提高数据利用效率的一种职能活动。数据质量是指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能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反应出科研业务活动的综合性指标。

    第二条分析测试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原则。分析测试数据从采集、录入、审核、调整、存储、加工、整理到发布,每个环节均需要严格把关。

    (二)制度化原则。分析测试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调整、存储和加工整理等操作流程,要严格规范化,并形成制度,避免因人事变化造成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失败。

    (三)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工作及计算机操作的有关规定,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各类数据被非法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严禁除负责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

    第三条正确采集数据。进行检测时,相应的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标准流程操作,正确采集分析测试数据信息,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及时存储数据。在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将检测得到的数据及时、准确,并合理保存数据,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提供保障。数据存储人应为负责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减少非专业人员的误判。相关的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不被变更与破坏。如果发生障碍需要恢复数据时,恢复工作由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严格审核数据。技术人员应对存储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多种方式对数据及时进行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六条加工整理数据。根据各项检测的不同要求,对原始数据进行合理有效的加工与整理,为提高检测与科研质量提供参考。同时,对于存在的错误数据,应严格查看原始记录,按照规定加以修订。

    第七条分析测试数据发布前应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于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视情况可重复测一次。

    第八条所内的科研人员进行检测时,获取数据前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相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核实其实验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拷贝数据。

    第九条对于所外委托测试的客户,在相应的检测完成后,需向中心交纳相应的测试费用后,中心的相关技术人员方可向委托人提供经过审核的测试结果和有关资料(如仪器型号、测试条件、测试数据等),以及相应的认可证书。微机内测试数据只保留3个月。对于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当场提出,视情况可重复测一次。

    第二章实验记录的管理

    第一条检测完毕,相应的仪器使用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实验记录。

    第二条实验记录填写在《仪器运行记录本》中,其内容包括,测试日期、使用时间、测试人签名、仪器运行状况等,如有其他情况应在备注里写明。

    第三条实验记录作为仪器的档案资料,需定期存档保存。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科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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