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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技术中心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4-03-20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中心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各实验室和仪器室应根据本室实验工作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各室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和责任。本中心各室除工作人员和经领导批准的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新入所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入所、团队、实验室)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各类实验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掌握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实验技能和必要的急救知识。

    第四条  实验室内的一切水、电管线的安装均由水、电工完成,不得拆卸移动。水、电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检修,确保完好,并做到人走关水、断电,关好门窗。同时启动的仪器设备的总用电量不准超过本实验室电力额定负荷;遵守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严禁违章用电。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

    第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对室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线、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及库房应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程,防止变质、分解、泄露,防止自然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研究中需要用到剧毒和爆炸物品时,使用人员应充分了解所涉及物品的物性和安全防护知识,保证使用安全并办理相关的使用手续。

    第六条  剧毒和易爆易燃物品应专柜分类贮存,严禁乱丢乱放,清除一切安全隐患。

    第七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

    第八条  各种压力气瓶(钢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氧气瓶与可燃气瓶放一起。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配备必要数量、品种适合的消防器材,存放在固定、明显、易取之处,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条  在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掌握各类灭火器材的适用范围、效能及使用方法,熟悉消防常识,能及时果断处理突发火灾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保卫处及本中心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无论何人都必须追究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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