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户获得高质量的分析测试结果,规范用户对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提供的分析测试结果的质疑行为,及时收集和正确处理用户申诉/投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分析测试结果包含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利用中心所辖仪器获取和出具的数据、图片、报告等,所有问题仅对来样负责。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前期交流沟通
开展测试前,用户应和中心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就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拟采取的质量控制方案、期望达到的数据精度等要素进行协商。
测试过程中,中心技术人员应实时对分析测试结果的质量进行掌控。在发现分析测试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和用户取得联系并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
测试完成后,中心技术人员应及时对所获取的分析测试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向用户反馈相关结果。若分析测试结果偏离预期,应及时和用户取得联系并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 问题协调
用户在收到中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分析测试结果后,若对相关结果存疑,则应在得到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先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认其中的问题所在。针对已确认的问题,应进一步确定导致问题的原因所在、明确责任归属,进而分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条 发起申诉/投诉
用户和技术人员就分析测试结果质量问题出现分歧且沟通无果时,用户需填写《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分析测试结果申诉/投诉表》(附件1),就具体问题向中心负责人发起申诉/投诉。
第六条 申诉/投诉受理
中心负责人在收到用户申诉/投诉后应首先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相关申诉/投诉。以下内容将不予受理:
(1)与分析测试结果无关的科学问题或技术问题;
(2)缺乏客观依据支持而仅凭臆断的问题;
(3)非中心技术人员获取或协助获取的分析测试结果;
(4)由于用户自身样品保存或前处理不当导致的数据质量问题;
第七条 申诉/投诉处理
中心负责人在正式受理用户申诉/投诉后,应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具体措施对数据质量重新进行核实,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留样重测、加标回收、标样测定等技术手段。技术人员在重新核实数据后,填写《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分析测试结果复查表》(附件2)并将复查结果提交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 审核结果处理
涉及用户申诉/投诉的复查数据经审核后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由中心负责人驳回用户申诉/投诉,且申诉/投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承担。数据质量经审核未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由中心安排技术人员重新组织测试,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用户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后通过其他渠道发起的、对于中心提供的分析测试结果的质疑及申诉/投诉行为,中心将不予认可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