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简介 信息中心 设备资源 人才队伍 测试服务 规章制度 计量认证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规章制度
运行保障
仪器管理
档案管理
人员管理
安全卫生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春晖路17号
电话:0535-2109198
传真:0535-2109000
邮编:26400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运行保障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管理办法
25-04-24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内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过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条财字〔202038号)、《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条财字〔202215号)和《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烟海发财字202211),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收取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院共享管理平台)仪器设备的分析测试费用。

第三条 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依据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由其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费用进行成本核算,并参考所外同等仪器的收费价格,制定合理的样品分析测试收费标准。所内样品分析测试费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仪器设备材料费、维修维护费等制定;所外样品分析测试费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仪器设备材料费、维修维护费、房租水电费、人员费和设备折旧费等制定。

第四条 相同型号或者同等性能的仪器设备,其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技术中心在收取研究所内用户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产生的分析测试费时,应提供分析测试费收取通知单、结算单、仪器设备使用明细和检测报告等凭据。

第六条 研究所内分析测试费收取流程为:技术中心收费业务主管统计所内用户仪器设备使用明细和费用→业务主管和检测员分别核对→向所内用户下发收费通知,由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和确认→业务主管制作结算单,技术中心负责人确认后在结算单上签字,业务主管和检测员收集整理此次收费涉及的检测报告→业务主管在ARP中填报费用分摊表→所内用户登陆ARP,填写付款课题号→依流程审批→业务主管将分析测试费结算材料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在相应课题中按分摊额度扣费。

第七条 所内分析测试费在样品检测完成之后收取,技术中心不办理所内用户任何形式的预付分析测试费业务。

第八条 技术中心应至少每半年收取一次研究所内用户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分析测试费。

第九条 研究所所外用户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时,相应仪器管理员应及时在院共享管理平台中登记并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到财务处开具发票时须提供技术中心统一印制的“开具发票通知单”。

第十条 技术中心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后,报所务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所级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

备案序号:鲁ICP备10010756号-1  烟公网安备37060202000025号

电话:0535-2109198 传真:0535-2109000 邮编:264003